您现在的位置: 辽宁招生网 >> 考试 >> 司法考试 >> 新闻正文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7日开考

http://www.lnzsw.com      2005-5-25      新华网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确定为9月17日、18日两天。司法部24日就有关考试事项发出公告。

    根据公告,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另据了解,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完)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6月1日起开始网上预报名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6月1日至20日,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进行网上预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此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司法部24日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发出公告。公告指出,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完)

    国家司法考试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即。司法部24日发出的公告强调: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根据公告,考试的复习与辅导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的国家司法考试,其范围以这个大纲为准。另外,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其中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完)

    五类人员不得报名国家司法考试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司法部24日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发出公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三是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四是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另外,公告还规定,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也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辽宁招生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为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参考,相关信息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字体: 】【刷新】【打印】【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辽宁招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来源:辽宁招生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辽宁招生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文章
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国
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国
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经
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法
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宪
07司法考试大纲即将面世 三项调
司考通关必看:2006商经知识产
司考之路:司法考试的真谛到底
热评:司考大门不宜向非法律本
2006年司法考试状元谈复习考试
司法考试法条瘦身800条:重点记
司法考试法条瘦身800条:重点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