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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是缓冲期还是重新洗牌时间?

http://www.lnzsw.com      2008-6-18      今日早报      

  不少专家指出,独立之后的学院如何监管?独立学院与母体学校脱钩后,不再是母体高校的“怀中襁褓”,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如何保证?是摆在独立学院和教育主管部门面前的难题。

  记者在采访省教育厅计财处处长韩剑时,他表示浙江的独立学院目前发展良好,根据26号令规定,现有在校学生实行“老人老办法”,仍可获得“母体高校”的学位。

  “根据26号令规定,所有独立学院有五年的缓冲期。”韩剑说,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进行考察验收。

  为此,王立人等专家就提出,三五年内,独立学院将面临重新洗牌。

  教育部:

  独立学院将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教育部2月22日公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办法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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